废轮胎循环再利用协会
关于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征求意见稿)》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就该标准征求你单位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9年3月28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会,逾期未反馈的将按无意见处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国家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石立军、时檬
电话:(010)68041890
附件: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征求意见稿)
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中国轮胎循环利用协会
2019年3月25日
附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工业》
征求意见稿(节选废轮胎综合利用部分)
4.10 废轮胎加工
4.10.1 主要产品及产能
4.10.1.1 一般原则
废轮胎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
中填写有关主要生产单元的主要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
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以下“4.10.1.2~4.10.1.6”为必填项,“4.10.1.7”为选填项。
4.10.1.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废轮胎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见表29。
表29 废轮胎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主要生产单元
| 主要工艺 | 生产设施 | 设施参数
|
废轮胎制硫化橡胶粉 | 废轮胎切块 | 切圈机 | 处理能力:kg/h |
切条机 | 处理能力:kg/h | ||
切块机 | 处理能力:kg/h | ||
整胎破碎机 | 处理能力:kg/h | ||
粗橡胶粉 | 破胶机 | 处理能力:kg/h | |
振动筛 | 处理能力:kg/h | ||
磁选机 | 处理能力:kg/h | ||
皮带输料机 | 处理能力:kg/h | ||
精细橡胶粉 | 精碎机 | 处理能力:kg/h | |
分机器 | 处理能力:kg/h | ||
风力输料系统 | 处理能力:kg/h | ||
废轮胎制再生橡胶
| 废轮胎切块 | 切圈机 | 处理能力:kg/h |
切条机 | 处理能力:kg/h | ||
切块机 | 处理能力:kg/h | ||
粗橡胶粉 | 破胶机 | 粉碎能力:kg/h | |
振动筛 | 处理能力:kg/h | ||
磁选机 | 处理能力:kg/h | ||
脱硫(解交联) | 脱硫罐 | 有效容积:m3 | |
常压连续塑化机 | 挤出效率:kg/h | ||
炼胶 | 捏炼机 | 处理能力:kg/h | |
精炼机 | 处理能力:kg/h | ||
滤胶机 | 处理能力:kg/h | ||
其他 | 其他(企业自行填写) | 其他(企业自行填写) | |
废轮胎热裂解 | 废轮胎破碎 (与制粗胶粉相同) | 切圈机 | 处理能力:kg/h |
切条机 | 处理能力:kg/h | ||
切块机 | 处理能力:kg/h | ||
破胶机 | 处理能力:kg/h | ||
振动筛 | 处理能力:kg/h | ||
磁选机 | 年处理能力:kg/h | ||
裂解 | 裂解器 | 热裂解能力:t/a | |
冷却 | 油气冷却器 | 换热面积:m2 | |
水冷输送机 | 输送能力:kg/h | ||
冷却塔 | 循环水量:m3/h | ||
净化 | 可燃气净化装置 | 处理能力:Nm3/h | |
烟气净化装置 | 处理能力:Nm3/h | ||
其他 | 其他(企业自行填写) | 其他(企业自行填写) | |
公用单元 | 生产供热 | 加热炉(导热油炉、熔盐炉等) | 数量:台 额定热功率:kcal/h |
初期雨水收集 | 初期雨水收集池 | 有效容积:m3 | |
事故应急 | 事故应急池 | 有效容积:m3 | |
废水处理 | 废水处理设施 | 处理能力:m3/h | |
废气处理 | 废气处理设施 | 处理能力:m3/h | |
其他 | 其他(企业自行填写) | 其他(企业自行填写) | |
原辅料贮存 | 原料贮存场 | 有效面积:m2 | |
化学品暂存库 | 占地面积:m2 | ||
原料储罐 | 容积:m3 | ||
辅料储罐 | 容积:m3 | ||
产品贮存 | 产品储罐 | 容积:m3 | |
一般工业固废贮存 | 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库 | 有效面积:m2 贮存能力:t | |
危险废物贮存 | 危险废物贮存库 | 有效面积:m2 贮存能力:t | |
危险废物储罐 | 容积:m3 贮存能力:t | ||
其他 | 其他(企业自行填写) | 其他(企业自行填写) |
4.10.1.3 生产设施编号
废轮胎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填写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
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10.1.4 产品名称
废轮胎生产橡胶胶粉及再生胶产品为硫化橡胶粉、钢丝、再生胶;废轮胎热裂解产品为热裂解油(达到原料油质量标准)、热裂解炭黑(达到同类产品质量标准)、热裂解钢丝(杂钢)。
53
4.10.1.5 处理能力、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处理能力为主处理设备的入料能力。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处理能力、产能和产量计量单位为万t/a或万m3/a。
4.10.1.6 设计年生产时间
设计生产时间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
件中的生产时间填报。若文件中不明确生产时间,按实际年生产时间填报。
4.10.1.7 其他
废轮胎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10.2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
4.10.2.1 一般原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应填报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应标明原辅材料的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燃料性质应包括硫分、热值等。
4.10.2.2 名称及种类
废轮胎加工生产原料是废轮胎,辅料包括水、活化剂、软化剂、催化剂等。燃料包括天
然气、电等。
4.10.2.3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处理能力或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均为t/a或m3/a。
4.10.2.4 原辅料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第一类污染物”以及有关文件中规定的有
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及其在辅料中的成分占比,应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原辅
料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可不填写。
4.10.2.5 燃料成分
应按设计值或上一年度生产实际值填写固体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低位发热
量)。燃油、燃气填写硫分(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硫化氢计)及热值(低位发热
量)。
4.10.2.6 其他
废轮胎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54
4.10.3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10.3.1 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排污环节名称、污染物
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
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去
向、排放方式、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
固体废物产生环节、固体废物类别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固体废物产生环节、固体废物名
称、固体废物种类、固体废物类别、固体废物描述、是否危险废物、固体废物产生量、固体
废物处理方式及去向等。
4.10.3.2 废气
(1)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及污染治理设施
废轮胎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16297 和 GB 14554 确定,地方有更
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废轮胎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环
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见表 30。
(2)污染治理设施编号、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写。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可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
填写。
(3)污染治理工艺及是否为可行技术
参照本标准第 6 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填报。
(4)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废轮胎加工工
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
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5)排放口类型
根据废轮胎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各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特点及排放负荷,将废轮胎生产
再生胶工艺中脱硫(解交联)排汽口及出料口、捏炼、精炼环节或滤胶挤出环节的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以及废轮胎热裂解工艺中热裂解炉处理设施排放口作为主要排放口,其他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55
表30 废轮胎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一览表
废气有组织排放 | |||||||
主要生产单元 | 生产设施 | 产排污环节 | 污染物种类 | 排放口 | 排放口类型 | 污染治理设施
| |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 | 是否为可 行技术
| ||||||
废轮胎制硫化橡胶粉 | 轮胎切块机、破胶机、振动筛 | 破碎、筛分、风力输料系统 | 粉尘颗粒物 | 除尘装置排气筒 | 一般排放口 | 布袋除尘器,滤筒式除尘器,其他
| □ 是 □ 否 如采用不属于“6污染防治 可行技术要求”中 的技术, 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废轮胎制 再生橡胶
| 轮胎切块机、破胶机、振动筛 | 切块、破碎、筛分 | 粉尘颗粒物 | 除尘装置排气筒 | 一般排放口 | 布袋除尘器,滤筒式除尘器,其他
| |
脱硫罐+捏炼机+精炼机
| 解胶联+炼制 | 硫化氢、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 | 尾气净化排气筒 | 主要排放口
|
集气罩+碱法喷淋+等离子电解+UV 光解,其他
| ||
螺杆挤出机 | 碱法喷淋+等离子电解+UV 光解,其他
| ||||||
废轮胎热裂解
| 破胶机、振动筛、磁选机 | 破碎、筛分 | 粉尘颗粒物 | 除尘装置排气筒 | 一般排放口 | 布袋除尘器,滤筒式除尘器,其他
| |
炭黑钢丝分离(整胎热裂解 工艺) | 筛分 | 粉尘颗粒物 | 除尘装置排气筒 | 一般排放口 | 布袋除尘器,滤筒式除尘器,其他
| ||
热裂解炉 | 热裂解(≤ 500℃)
| 颗粒物、硫化氢、 氮氧化物、非 甲烷总烃 | 热裂解装置尾气排 气筒 | 主要排放口 | 碱法喷淋+UV 除臭,碱法喷淋+活性炭吸附,脱硝+碱法喷淋,其他
| ||
高温热裂解 (>500℃) | 颗粒物、硫化氢、 氮氧化物、非 甲烷总烃、二噁英
| 二燃室+急冷+碱法喷淋+UV 除臭,二燃室+减法喷淋+活 性炭吸附,其他
| |||||
供热设施 | 加热炉(导热油炉、熔盐炉 等) | 燃料燃烧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加热炉排气筒 | 按照 HJ 953 确定 | 按照 HJ 953 确定 | |
辅助设施 | 污水处理站 | 臭气收集环 节
| 非甲烷总烃、硫化氢 | 尾气净化排气筒 | 一般排放口 | 生物滤池,高温焚烧,洗涤 吸收,光催化氧化,低温等 离子,其他
| |
废气无组织排放 |
主要生产单元 | 产排污环节 | 污染物 |
硫化橡胶粉 | 同上 | 同上 |
再生橡胶车间 | 动态罐开罐、捏炼、精炼环节 | 同上 |
热裂解车间 | 热裂解炉开停炉 | 同上 |
管线输送 | 输送带、风力输送系统 | 粉尘颗粒物 |
4.10.3.3 废水
(1)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及污染治理设施
废轮胎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8978 等标准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
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废轮胎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
排放去向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 31。
表 31 废轮胎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一览表
废水类别 | 污染物种类 | 排放去向 | 污染物治理设施 | 排放口类型 | |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 | 是否为可行 技术 | ||||
脱硫罐冷凝水
| 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 | 厂内综合污水处理设施 | 沉淀池;升流 式厌氧污泥床 (UASB),厌 氧反应器+缺 氧/好氧活性 污泥法(A/O 法),膜生物反 应器法 (MBR),其 他
| □ 是 □ 否 如采用不属 于“6 污染 防治可行技 术要求”中 的技术,应 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
| /
|
碱液喷淋塔处理设施
| pH 值、化学需要量、悬浮物、石油 类
| 厂内综合污水处理设施
| /
| ||
设备冷却循环水
| 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 类
| 厂内综合污水处理设施
| /
| ||
热裂解油水分离废水
| pH 值、石油类 | 厂内综合污水处理设施
| /
| ||
炭黑池冲渣水、炭黑堆场水 | pH 值、悬浮物 | 厂内综合污水处理设施
| /
| ||
设备及地面清洗废水
| 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 类
| 厂内综合污水处理设施
| /
| ||
初期雨水 | pH 值、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悬浮物
| 厂内综合污水处理设施
| /
| ||
生活污水 | 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 | 市政污水处理厂 | / | / | /
|
厂内综合污水处理设施出水
| pH 值、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氨氮、 悬浮物
| 不外排 | 经处理后厂内回用,其他 | / | / |
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 / | / | 一般排放口 |
(2)污染治理设施及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工艺等填报应与废水类别相对应。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写。
(3)污染治理工艺及是否为可行技术
参照本标准第 6 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填报。
(4) 排放去向
废水总排放口排放去向包括:不外排;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
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
处理厂;进入其他排污单位;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其他(回喷、回填、回灌、回用等)。
(5)排放规律
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应填写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写。
废水排放规律包括:废水连续排放,流量稳定;废水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
性规律;废水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废水连续排放,流
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废水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废水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废水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
废水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废水间断排放,
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废水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
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6)排放口名称和编号
排放口名称和编号应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的名称和编号,若地方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写;无排放口名称的,企业可自
行填写。
(7)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废轮胎加工工
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
排污口规范化要求。地方政府有排放口管理要求的,要符合地方要求。
(8)排放口类型
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10.3.4 固体废物
废轮胎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固体废物产生环节、名称、类别、处理方式及去向填报内容见
表 32。
表 32 废轮胎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固体废物产生环节、名称、类别、处理方式及去向一览表
产生环节 | 固体废物名称 | 主要污染成分
| 类别 | 危险废物代码 | 处理方式及去向
|
热裂解 | 清罐油泥 | 含矿物油废物 | 危险废物 | 900-221-08 | 送有资质单位利 用处置 |
热裂解残渣 | 有机物 | 一般工业 固体废物 | / | 利用、处置 | |
碱渣(可燃气净化) | 碱性 | 危险废物 | 251-015-35 | 送有资质单位利 用处置 | |
碱渣(柴油碱洗) | 碱性 | 危险废物 | 251-015-35 | 送有资质单位利 用处置 | |
尾气处理 | 碱法喷淋污泥 | 有机物 | 一般工业 固体废物 | / | 利用、处置 |
UV 光解废灯管 | 含汞废物 | 危险废物 | 900-023-29 | 送有资质单位 | |
粉尘 | 颗粒物 | 一般工业 固体废物 | / | 利用、处置 | |
废活性炭 | 有机物
| 危险废物 | 900-041-49
| 送有资质单位
| |
废脱硝催化剂 | 重金属及其氧 化物 | 危险废物 | 772-007-50
| 送有资质单位 | |
机械保养维修 | 废矿物油 | 矿物油 | 危险废物 | 900-214-08 | 送有资质单位 |
其他 | 其他(企业自填) | 其他(企业自 填) | 其他(企 业自填) | 其他(企业自 填) | 其他(企业自填) |
(1)固体废物类别
固体废物类别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
GB 5085.1~7 和 HJ/T 298 判定其产生的固体废物类别及危险废物代码。
59
(2)固体废物处理方式及去向
固体废物处理方式包括贮存、利用、处置,废轮胎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根据 GB 18597、
GB 18599、HJ 2025 强化对固体废物贮存的管理。
危险废物去向包括委托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或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去向包括委托有能力处理相应固体废物的单位利用或处置。
(3)贮存设施名称及编号
贮存设施名称及编号可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的贮存设施名称及编号,若无编
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写;无贮存设施名称的,企业可自行填写。
……
6.9 废轮胎
6.9.1 废气
废轮胎加工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见表 54。
表 54 废轮胎加工工业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生产单元 | 主要生产设施名称 | 污染物种类
| 可行技术
|
破碎
| 切圈机、切条机、切块 机、破胶机 | 颗粒物
| 布袋除尘
|
筛分
| 振动筛、磁选机 | 颗粒物
| 布袋除尘
|
解胶联+捏炼+ 精炼/螺杆挤出 | 动态罐、捏炼机、精炼 机、螺杆挤出机
| 颗粒物 | 湿式除尘 |
非甲烷总烃 | 低温等离子、UV 光解、氧化法、生物法、热力焚烧、催化燃烧、冷凝法
| ||
硫化氢
| 化学法、活性炭吸附、UV 除臭 | ||
热裂解
| 热裂解炉
| 颗粒物
| 湿式除尘、布袋除尘
|
二氧化硫
| 湿法脱硫技术
| ||
氮氧化物
| 低氮燃烧、SCR 脱硝
| ||
非甲烷总烃
| 吸收法、吸附法、燃烧法
| ||
硫化氢
| 碱液喷淋、UV 除臭
| ||
二噁英
| 二燃室+急冷
| ||
注:a 热裂解温度>500℃。(去掉) |
6.9.1.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废轮胎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保障设施运转
正常,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2)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
原因造成治理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环保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条件下运行,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稳定运行。
(4)加强除尘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布袋除尘器应及时更换布袋除
尘器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
6.9.1.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应按产排污环节分别明确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和措施。
(2)所有破碎、筛分、喷涂环节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禁止露天作业,产生的废
气应设密闭排风系统集中处理后有组织排放。
(3)动态脱硫罐出胶冷却过程应在封闭设施或环境中进行,并对无组织废气进行收集处
理。
(4)针对间歇式热裂解炉进出料及开炉逸出的非甲烷总烃、硫化氢、氨等,应加强设备的
密封性,投料时裂解仓内保持负压状态,导气装置全部采用封闭结构,并对无组织废气进行
收集处理。
(5)油罐储存区应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装置,减少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
(6)炭黑出料采用封闭式出渣机与出料口严密对接,炭黑在出料过程中被封闭在不锈钢
管道内,钢丝磁选与炭黑分离在密闭设施内进行,粉尘通过除尘设施收集处理。
(7)炭黑堆场采用全封闭仓库,仅留运输车辆进出口,降低扬尘。
6.9.2 废水
废轮胎加工工业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见表 55。
表 55 废轮胎加工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废水类别 | 污染物种类 | 可行技术 |
脱硫罐冷凝水 |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 | 絮凝沉淀+厌氧+好氧+二沉处理技术 |
喷淋净化塔洗涤废水
|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
| 絮凝沉淀+厌氧+好氧+二沉处理技术
|
设备冷却循环水
| 悬浮物
| 循环水池回用
|
热裂解气体冷却水 |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 | 絮凝沉淀+厌氧+好氧+二沉处理技术 |
热裂解油水分离废水
| 化学需氧量、石油类 | 雾化处理后喷入裂解炉燃烧室内燃烧 处理
|
炭黑池冲渣水、炭黑堆场水
| 悬浮物
| 沉淀处理后回用
|
轮胎及地面清洗废水 |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 均质+沉淀+过滤组合处理技术 |
运行管理要求:
(1)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生产废水应集中收集处置后达
标排放,禁止直排。
(2)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
(3)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
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4)废轮胎生产再生橡胶行业,动态脱硫罐产生的冷凝水必须通过密闭管道输送至污水处
理站,经处理后再回用,避免有机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5)废轮胎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产生的废水不得直接排放,生产废水处理达标后排入工业
污水处理厂或满足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要求回用。
6.9.3 固体废物
(1)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 GB 18597、GB 18599、HJ 2025 要求。原料固体废物应当分
区存放;具有废油等液态废物的收集、贮存设施;贮存区之间应当有物理分隔,设立明显的
区分标识。
(2)自行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设施符合 GB 8978、GB 14554、
GB 16297、GB 18599、GB 18484 等相关环境保护标准要求。
(3)生产加工区场地地面应具有可防止废液或废油等液体积存、泄漏的收集措施等。
(4)未达到产品质量标准的热裂解油及热裂解炭黑,应作为固体废物进行管理,不得直
接流入市场使用。
(5)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粉尘、外购件包装物等应尽可能进行综合利用。